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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 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现制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一、审核评估总体思路与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和实现;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证据作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本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2014年试点评估3所高校。2015—2018 年每年评估8所左右。上一轮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高校应在2017年底前接受审核评估。具体评估时间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统一协调安排。

二、审核评估对象及条件

审核评估的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参加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71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三、审核评估范围及重点

审核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项目,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投入、教学水平和专业发展,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专业和课程资源建设情况,教学改革及各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审核评估核心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重点考察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省和服务面向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四、审核评估组织与管理

省教育厅在教育部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全省地方(含省、市属及民办)普通高校的审核评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教育部审核评估方案基础上,制定全省地方普通高校审核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计划,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为加强对审核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审核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成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江苏地方属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报告》的审议、评估工作的指导等工作,并受理学校的申诉与仲裁。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江苏省地方普通高校的审核评估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厅高等教育处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实施。

我厅充分依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的审核评估专家库,建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工作专家库。专家队伍包括熟悉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的教育专家,适当吸收行业、企业和社会用人部门有关专家参加。在审核评估组织实施中,外省(区、市)专家一般不少于进校考察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所有专家须经过教育部评估中心和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关培训。

审核评估经费纳入省财政经费统一预算,不向参评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五、审核评估程序与任务

审核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学校自评及申报、材料复核、现场考察、评估结论审议及发布、改进回访等。

(一)学校自评及申报

学校应在拟接受评估的当年3月份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明确拟接受评估的具体月份。省教育厅在接到参评学校书面申请后进行条件和资质核查,综合平衡和统筹安排当年评估计划,于4月底之前公布当年接受审核评估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安排。

参评学校根据审核评估的要求,对照上一轮评估以来的改进情况,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我评估,并按要求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参见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网页 http//udb.heec.edu.cn),在此基础上形成《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并于专家现场考察 1 个月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各年度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自评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需同时在学校网站和评估机构网站上公示1个月以上。

(二)材料复核及反馈

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和研究分析,提出需深入查证和现场重点考察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将材料复核情况向学校沟通反馈,补充了解相关情况,协商现场考察有关具体工作的安排;听取学校对审核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现场考察及报告撰写

每年5月—12月,组织专家组进校考察。每校现场考察的工作时间为4整天。考察时,专家组根据审核评估实施办法、审核评估范围和审核评估操作规程,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听取学校自评情况介绍、查阅材料、个别访谈、集体访谈、考察教学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形式,围绕审核评估范围,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并反馈现场考察意见,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

《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描述,并围绕审核重点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评价,同时明确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肯定、需要加强和必须整改的方面。

(四)评估结论审议及发布

省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按年度统一对各参评学校的《审核评估报告》进行审议,经省教育厅审定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由教育部评估中心和省教育厅分别公开发布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结论。省教育厅按年度将所组织的审核评估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教育部。

审核评估结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反映,与学校办学、发展直接相关,学校要根据审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改进,省教育厅对评估学校的改进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招生规模、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促进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五)改进回访

学校应根据《审核评估报告》及现场考察反馈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改进,现场考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改进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在专家组现场考察结束后一年内,向省教育厅提交改进工作进展报告。省教育厅视学校改进情况另组织督导小组进行改进回访。学校需从参评年度起,连续三年在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列入专题,向社会公开发布持续改进情况。

六、审核评估纪律与监督

审核评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阳光评估”,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相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和超标准接待,严肃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受理有关申诉。省教育厅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电话为025-83335555,举报信箱为jsshpg@163.com,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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