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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苏州大学实习医(护)师守则

 

苏州大学实习医(护)师守则

1、实习医(护)师应服从医院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医师法规,按照医院安排的实习轮转表到各科室进行实习。在工作中要加强医德修养,尊重医务人员,团结同学、爱护病员、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
2、实习医(护)师应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在临床实践中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忠实履行实习医师的职责。
3、实习医(护)师在各科实习时,应认真听从带教老师的指导,努力完成上级医师交给的各项工作(包括临床工作、病房管理等),负责报告自己所管床位病人的病史,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病情变化,提出诊疗意见,积极参加医疗护理和重危病人抢救工作。
4、实习医(护)师在实习期间按医院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上午应提前半小时上班,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
5、实习医(护)师在医疗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上级医师的指示,不得擅自开处方、单独处理病人及签署会诊单、手术通知和各种证明书。未经上级医师批准,不得擅自动用贵重仪器、医疗设备。对病人和家属解释病情时,必须征得上级医师同意。男性实习医师不能单独检查女病人。
6、实习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病、因事急需请假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7、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须所在实习医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急诊后补)。凡弄虚作假者均作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生效。
2)凡请病、事假一天以内者,必须经实习科室主任批准后生效,同时要报主管部门备案,一周以内者,必须由实习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同时报学校教务处、所在院系学工办备案;一周以上者,必须经学校批准后生效。在双选期间按学校规定可由实习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即有效。
3)请假期满必须销假,如需续假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4)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均以旷课论处。
8、毕业实习期学生旷课学时数每天按6学时计算。
实习医(护)师旷课者由所在班级、实习医院、实习科室、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若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所在实习轮转科目成绩作不及格论处。
9、实习医师实习的主科(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累计缺席(包括病假、事假、旷课)达到该科目实习总学时的1/3者,不评定该科目的实习成绩,待补实习考核后再评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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