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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苏州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5年9月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及其附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2015〕9号)精神,促进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机衔接,全面提高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培养目标与要求

一、培养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的临床医师。

二、掌握坚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与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多发病诊治工作。

三、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有一定的临床研究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四、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第二条  学习年限与培养原则

一、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者可以延期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培养原则。培养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培养过程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同时参加学位课程学习、以及临床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全面培养。

第三条  课程学习与考核

一、课程设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位课程须同时满足学校学位授予规定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内容涵盖人文素养、临床科研方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等类别课程。

二、课程学分

课程总学分不少于1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16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学分。

三、课程教学

学位课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理论和临床专业理论学习相结合。课程教学由学校及基层培养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和实施。

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选修课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专题讲座等方式相结合教学。不同教学方式所占比重由教学实施单位根据课程特点分别确定并于课前公布,学校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负责督查和指导,确保课程教学质量。专业课采取专题讲座、教学研讨会、案例分析等方式教学。

在临床轮转期间,每月安排不少于两个半天的集中学习,学习各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知识。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等方式。

   第四条  临床能力训练和考核

一、培训地点

临床能力训练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原则上在导师所在医院进行,但导师所在医院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以及虽有培训基地资格,但参加培训的硕士生不能参加临床能力考核的除外。

导师所在医院不具有培训基地资格的,硕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由学校统筹安排至相关培训基地接受临床能力训练和参加相应考核,或协商调整导师,或实行双导师制。

导师所在医院虽有培训基地资格,但参加培训的硕士生不能参加临床能力考核而因此无法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导师所在医院与其他培训基地协商,经学校同意,安排硕士生到其他医院(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和考核,或协商调整导师,或实行双导师制。

二、培训时间

临床轮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进行,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达到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

在导师所在科室轮转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临床能力考核

主要考核硕士生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学校认定其临床能力考核结果

第五条  科研与教学培训

一、硕士生须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科学研究方法。能够熟练地搜集和处理资料,在临床实践中发现问题,科学分析和总结,研究解决问题,探索有价值的临床现象和规律。

二、硕士生须参加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会、专题讲座、小讲课等教学工作;能够参与见习/实习医生和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

第六条  学位论文与答辩

一、选题要求。选题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临床医学特点,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

二、学位论文形式。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三、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论文作者必须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学位论文必须由研究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学位论文需注明作者在其中的贡献度和具体研究内容。合作完成的学位论文已有一名作者申请硕士学位者,其他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以同样或相近的论文或经比对相似度超过20%的论文申请学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资料和数据具有可溯源性。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尚不能公开的研究结果,以及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涉及研究对象隐私和权益等问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条件

1.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授予

硕士生达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条件后,通过基层培养单位(培训基地),向学校学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八条分流机制

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由基层培养单位或分学位委员会审核提出,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流。

1. 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可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2.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3. 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但凡延长学习年限的,自注册获得学籍起,已满六年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处理。

第九条 培养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苏州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临硕培养委员会”),由学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医学部、各临床医学院(培训基地)协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指导和规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审议培养标准和方案、开展质量评价等。

培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附属第一医院。秘书处经培养委员会授权,可进行相关政策解释和咨询,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学校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对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硕士生及其导师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为研究生在校培养期间的责任人。实行双导师制的,双方协商并经导师所在单位同意,确定其中一名导师为主要责任导师。临床医学院(培训基地)在各轮转科室设置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1.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须苏州大学发文聘任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和临床工作,帮助研究生把握方向,解决相关问题,并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及论文答辩工作。

2. 建立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准入标准。由各临床医学院(培训基地)优先选拔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优秀,临床理念、业务能力强,有三年以上临床带教经验和能力,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医患沟通能力的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带教老师,为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并上报临硕培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任教。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主要负责指导在本科室轮转的研究生,注重医德培养,加强临床实践培训,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落实规范化培训计划,科学组织研究生广泛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三、导师(实行双导师的则为主要责任导师,以下同)所指导的研究生中,若连续两年都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该导师在后两年暂停招生。暂停招生两年期满后,可向临硕培养委员会提出恢复招生资格。导师指导硕士生的绩效,同时作为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增列,及参加学校、临床医学院(培训基地)相关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的带教工作量及其绩效,作为增列苏州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研究生日常管理与待遇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我校全日制注册研究生,归属于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具有硕士研究生和住院医师双重身份,在校期间由学校、临床医学院(培训基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对于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予纳入体系。

二、研究生在培训基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以住院医师身份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统一管理。所涉及的轮转科室排班、考勤、研究生生活补贴发放、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遴选与考核等由各临床医学院(培训基地)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

三、研究生在培训期间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满前,由培训主管部门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

四、 全日制注册研究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助学金,临床医学院(培训基地)可视培训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附则

一、临硕培养委员会或授权秘书处,每半年向学校出具一份质量报告,动态反映临床医学院(培训基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5年及2015年起招收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有关的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则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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